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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

发表日期:2014年6月30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0101 次


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

(宁津县宝莲华双语学校新校区)

项目摘要

1.01 项目建设单位:

名称:宁津县宝莲华双语学校

地址:宁津县城福宁大街160号

电话:0534-5222108转8000/8001     7073894

手机:13639481535     18653431353

传真:0534-7073299

网址:www.baolianhua.com    www.wangjingliang.com

邮箱:WJL6868@21cn.com
    邮编:253400

Q  Q: 861420542

联系人、创始人:王敬良董事长

1.02业务类型:

幼儿园、学前班、小学、初中、杂技艺术。

1.03建设单位概况:

宝莲华双语学校已建校七年,董事长为创始人,他在教育界与企业管理方面有25年的丰富经验。本校的主要业务是幼儿园、学前班、小学教育。在校生1574人,教职工119人。截止2010年9月份,有2600多名合格学生因校舍不足无法入学。再者本地的初中、杂技艺术生源也很充足,急需增设初中和杂技艺术。学校建校七年来,已进入良性轨道,今后3年将会更高速发展。

1.04管理者:

王敬良,创始人,已有教育和企业管理方面25年的丰富经验。2002年创建幼儿园,2004年创建宝莲华双语学校,在此之前,他曾任教师、教务主任,县委机关干部,创办过实业公司,酒厂、饮料厂、宾馆、饭店、广告公司、信息公司、中药厂。毕业于德州教育学院,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复旦大学MBA硕士学位。

郑书荣,执行董事,校长。毕业于河北省泊镇师范学校。在本校工作7年,有教学和学校管理以及相关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的40多年的丰富经验,多次获得县、市、省的表彰奖励,目前,她主持本校的全面工作。

1.05项目概况、标准、服务及竞争

(一)项目名称: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宝莲华双语学校新校区)(以下简称“项目”)

(二)建设单位:宁津县宝莲华双语学校 

(三)项目法人代表:王敬良

(四)项目地址:宁津县城文昌路南首

(五)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76070平方米,规划占地103亩。

(六)招生规模:3220人。

该项目建成后是所在地唯一一所省级规范化学校。该校建立七年来,除第一年做过广告宣传,多年来没做过广告,靠得是过硬的教学质量赢得良好的口碑,获得充足的生源。在今后十年间,能否有新学校挤进本领域尚未可知。如果没有竞争者进入,那么,该项目标准将具有在本地区的唯一性。

1.06资金需求:

总投资11000万元,需融资5000万元。

1.07退身之路:

本项目力图3年内实现股票上市,如果未按计划实现,且近期尚无希望,则本公司将买回风险投资者占有的股份,买回价格按预先商定价格执行,买回须经风险投资者同意。

 

宁津县杂技文化学校章程

(宁津县宝莲华学校新校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津杂技文化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具备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培养人才,发展教育为宗旨的民办学校。

第二条  学校地处宁津县文昌路南首。

第三条  学校比照有限公司形式组建而成。

第四条  宁津县教育局为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批准设立、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股本金

第五条  学校的货币资本金总额预计为人民币11000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股本金对外募集部分(3000万)由企业股和个人股组成。每股10元,企业股认缴不低于5万股,个人股不低于1万股。

认缴出资以货币出资为限,且应在认缴期限内足额认缴。

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对学校的责任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其本人或通过其代理行使表决权。

(二)对学校的经营活动等提出建议。

(三)经董事会同意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四)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五)子女上学减免学费。

(六)按其股份所占比例取得学校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七)对学校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权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学校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股东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按其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按其可认缴股份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三)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所获红利,并依法纳税。

(四)维护学校信誉、宣传与学校有关的教育政策。

(五)遵守学校章程,执行董事会发出的决议,为学校事业多做贡献。

第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经董事会同意,可以作不上市转让。企业股自批准学校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经董事会同意可对外作不上市转让。学校董事、监事、中层管理以上职务者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学校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每学年末召开一次,决定学校一切重大事宜,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设董事九名,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权力:

董事长管理学校的一般管理事务,并拥有全权作相关行动及决策,并在其认为有需要时,代学校订定合约及聘书,另有权聘请、免除或暂停任何行政人员、文员、会计、职工、教师及其他雇员。

在不影响现行细则赋予董事长的一般权力及本章各细则赋予董事其他权力的原则下,学校现明确地声明董事长有下列权力:

1)支付筹建学校的发起、组成、创办及注册所引起的成本、费用及支出。

2)按董事长认为合适的价格及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为学校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学校有权取得的财产及权益的权利或特权。

3)聘用、解雇学校职员或使他们停职,决定及更改他们的薪金及酬金。

4)对于学校及其高级人员或以其他形式牵涉学校事务所作出或被针对的法律诉讼提起、处理、进行抗辩,妥协或放弃,并就学校所作出或被针对的索偿及声请所引起的债务,进行和解及预留支付欠债。

5)将学校所作出或被针对的索偿申请,诉诸仲裁并遵守及履行裁决。

6)对于学校收到的应收款项及索偿申请款项给予收据,并免除及解除他人由此而引起的责任。

7)在学校组织章程大纲容许的范围内,以保障和发展学校权益为原则,按照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投资,贷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学校财产物业,及适时更改变卖此等投资。

8)代表学校借入贷款,并以学校财产作为担保

9)为学校开立来往帐户,及以董事长认为合适的条件及条款垫款给学校,该等垫款可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

10)出售、改善、管理、交换、租赁、出租、抵押及其他方式利用学校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土地物业、财产权利及特权。

11)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方法和用途且不违法的运用、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储备基金。

12)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以学校名义及代表学校签署学校物业(现在或将来)的抵押文件任何董事或其他人作为受惠人士,而该董事或其他人士可能为了学校利益而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文件包括出售权及其他各方同意的权力、承诺及条款。

13)不时制定,更改或废除规则及附例以便调整学校的业务、高级人员及员工。

14)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时间,将本章程细则所列的任何或所有权力转授予其他董事或其他人。

第十条  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学校法人代表,代表学校处理对外事务。董事长暂为认定制。副董事长及董事则由上缴股金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代理人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

(七)  审议批准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学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学校发行股本金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学校合并、变更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学校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议事具体规定为:

(一)股东会议对学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学校修改章程内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报股东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是:

(一)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合理设置经营管理机构,组织领导学校日常工作。

(二)向董事会推荐副校长人选,有权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向董事会提交各项重要报告。

(五)非正常开支须经董事会审批。

(六)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当校长不在时行使校长的职责。

(七)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五分之二成员由董事会任免,五分之三成员由股东推选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具体职责

(一) 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 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行管人员、教师和职工的工资、业务活动、办公经费、奖金和生活补贴等由学校支付。学校聘请的兼职人员或顾问由学校支付兼职工资或咨询费。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是通过收取学费维持经营和获利。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之本,严格杜绝人情关系的教师、员工和学生进入。

第二十条  所招聘教师必须到指定培训学校接受1—6个月的培训,才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费的标准应一般定在工薪阶层能承受力为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业务、财会、统计、保管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财务部,具体管理学校的资金筹集、运用、调度、分配,处理好以货币为主的经济往来关系。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包括:(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四)利润分配表。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置备于董事会,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五条  股金的收益方式采用优先股(A股)和普通股(B)两种方式,定期将股息派发到股东手里。利润分配分两种:A股每年按已约定回报率分配一次;B股按盈余分配红利。

第二十六条  分配当年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 0%,列入公积金;提取5%—10%列入公益金。派发A股红利、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份比例分配,公积金用于弥补学校的亏损,公益金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七条  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学校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章  印章及支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印章由董事会保存,除得到董事会授权外,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所定,所有需要盖上学校印章的文件,若已盖上学校印章及且经由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授权人士签署,则该文件被视为已妥为签立。

第三十条   所有学校支票、本票、票据、汇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必须由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授权人士制定、签署、开出、承兑、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学校解散

(三) 上级文件规定要学校解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解散,需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学校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 按照有关法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并报教育局,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股东讨论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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